简言之,中国打击国际避税大网的正式打开,隐形富豪们将无处遁形。
本月起,中国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中国税务机关将掌握个人境外收入,一旦被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在面临巨额资金来源不明审查的同时,还得补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设立反避税条款,将给予中国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
简言之,中国打击国际避税大网的正式打开,隐形富豪们将无处遁形。
CRS+反避税条款
海外逃避税的富人们瑟瑟发抖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信息显示,从本月(2018年9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这种信息交换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协议,叫做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简单而言,它就是各国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财产信息的标准,以共同打击纳税人利
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9月,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等“避税天堂”就已经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而在中国,按照此前计划,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都在今年9月同其他CRS参与国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此外还包括新加坡、巴哈马、巴林……共47个国家和地区。
这意味着,中国税务部门通过这个方式可以轻松了解和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收入信息。
互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备受关注的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也意味着对高净值人群强化征管。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修改后的个税法,新增了的反避税条款作为第八条:
CRS的不断推进实施与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加持,热衷在“避税天堂”开账户、偷偷藏钱的有钱人,或涉及洗钱、漏税的,但凡有不合规的行为统统都会有大麻烦。
澳洲、新西兰的大批华人账户已被封
早在一个多月前,外媒便发布重大消息,新西兰、澳洲各大商业银行冻结了数千的账户,并要求确认开户人是否属于外国纳税人,其中也涉及到了大量的中国居民。
事实上,早在6月初新西兰媒体就放出消息,如果不提供涉外纳税信息,新西兰银行将冻结你的账户。从7月1日起,还没有按照银行规定,补全海外欠款的,统统冻结账户,没有人可以例外。当然,冻结账户中的资金将留在账户中,但客户无法访问。
目前,澳、新两国银行已经冻结了上千个账户,而范围仍将持续扩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都在今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的名单之中。所有在澳洲开户的非澳洲居民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生日,账户号码,账户余额还有每年出现的重大交易,另外还有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保险
合同等等信息都会实现中澳两国税务局的共享。
21万亿美元资产
“藏”在11大避税天堂
长期以来,很多富人都悄无声息地将自己的巨额资产转移到国外。他们看中的地方便是所谓的“避税天堂”,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卢森堡、瑞士……
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地区)经济,这些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国家(地区)有一些共同点:
对前来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只收极少的年度管理费;
对公司股东信息、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给予高度保密;
不征税或税负极低;
无外汇管制;
监管宽松。
同时,在这些国家(地区)设立的公司几乎被所有国际大银行承认,可在银行开立账号。
据估计,这些避税天堂的资产规模超过21万亿美元,其中大部分不受税务人员管辖。
形势严峻,CRS的出台,也正是为了打击这样的海外账户避税问题。有人可能要说那把资产转移到非CRS成员国就好了。据了解,暂时没有签署的不代表以后不会签署,现在已经有了信息互换标准,只要签署协议,信息就可以随时交换。
目前都有哪些国家是CRS签署国?
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最迟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目前,中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并实现配对。OECD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经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60多个国家中,不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的“避税天堂”。
涉及哪些信息交换?
海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哪些人会受到CRS的影响?
1)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2)海外有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3)海外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4)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5)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险的人
6)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人
7)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8)金融财富机构的从业人员